作者:
時間:2020年05月12日
信息來源:
1.外賣快餐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問:最近在某餐廳就餐發現他們有兩種發票,一種是地稅發票一種是國稅發票,帶朋友在他們家吃過飯,當時開的是地稅發票,今天買了盒飯帶走,給我的卻是國稅發票,外賣快餐是繳納增值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的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餐廳可能會有兩種發票。飲食業納稅人銷售外賣快餐應當繳納增值稅,出具增值稅發票。
2.旅游業能否差額繳納營業稅?
問:我們單位屬于旅游業企業,門票包含了五個景點,其中有2個景點不屬于我們,每月收到收入后,要將這部分門票收入給對方,我公司是否要就代收的該部分門票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可以以取得其他單位門票費發票作為扣除憑證,差額繳納營業稅。
3.審稿組稿費是否要繳營業稅?
問:某出版企業生產成本中列支審稿費、組稿費等相關成本數百萬元,記賬憑證后附的相關原始憑證均為支出憑單。但出版企業提供審稿、組稿服務的人員,不屬于本單位員工。該出版企業是否能以支出憑單作為審稿費、組稿費的稅前扣除憑證?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該出版企業發生的審稿費、組稿費,由外部個人提供,屬于個人從事經營活動行為,應當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作為出版社稅前扣除的憑證,否則出版社支付的該部分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4.自營酒店為企業提供服務是否繳納營業稅?
問:我單位自營酒店一家,未獨立注冊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主要用于我單位的接待住宿和餐飲,同時部分對外提供服務,能夠獨立核算成本收入,對外提供部分開具稅票,對單位內部是否需要開具發票并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二)旅店業
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三)飲食業
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自營酒店對外提供住宿、飲食服務應繳納營業稅。自營酒店屬于貴公司的內設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由貴公司一并繳納營業稅,自營酒店向本公司提供的餐飲住宿不屬于營業稅的納稅范圍,也不需要開具發票。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建議。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